[摘要] “海一居”地段依法收回後逾年,一直在司法程序擾攘。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保利達洋行在收地案中司法上訴敗訴。
政府至少要為“海一居”小業主預留兩千單位
廿五年批給期滿未利用宣告失效
“海一居”依法收回後逾年,一直在司法程序擾攘。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保利達洋行在收地案中司法上訴敗訴。
承批無產准照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對批給因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的情況,應適用新《土地法》。當中租賃批給的期間須在批給合同中訂明,且不得超過廿五年。法律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由此得出,廿五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行政長官如認為在臨時批給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
另一方面,對都市性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利用,如果承批人未能提地產使用准照,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宣告失效,無需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即無需查明承批人是否有過錯,或者行政當局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利用度不成立
同時,廿五年的臨時批給期,法律沒有任何規定允許行政當局中止或延長臨時批給的期間,即沒有任何規定允許行政長官在認為未進行土地利用的原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情況下,批准延長此期間或將其視為中止。
對於保利達的上訴理由中,指出涉案“p”已獲得利用,實際興建了相關工業用設施,而有權限實體已發出使用准照,因此已實現了舊《法》所規定的限度的土地利用,嚴格來講,“p”地段的有償批給實質上已經為確定批給。
合議庭則認為,該的批給最初是工業設施用途的批給,但十四年後,承批人捨棄了其工業企業的性質,申請將批給用途改為興建商業及建築,有關申請於○六年獲批准,並針對新用途訂立了新的利用條款,因此已對土地進行限度利用的理由不成立。
新舊法皆清晰
就新舊《法》問題,合議庭認為當中條文清晰,指出鑒於臨時批給的期限是廿五年,這是最長期限,但也是常用期限,立法者沒有考慮過土地在這個期限內仍未被利用的可能性。應注意,利用期限通常為十八個月至四十八個月,海一居項目中相關利用期限為九十六個月,十分少見。所以,不能說新舊《土地法》不清晰。新舊《土地法》很清晰,只是無法將行政當局或承批人不遵守相關期限和合同條件,或是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批計劃的效率太低的情況預料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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